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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題探討

身為一位徵信執業人員,在初入徵信業之時,會碰上什麼樣的反對與阻力,是什麼原因讓他們如此義無反顧,願意承受這些壓力,盡心地完成每一位委託人的請託;而在業務執行的時候,又會遇上什麼樣的突發狀況,又是如何巧妙地化解危機。徵信執業人員的酸甜苦辣,將一一在此呈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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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離婚法律諮詢】離婚諮詢-偷裝設定位追蹤器,男赫然發現妻子姦情

一名周姓女子背著丈夫和一名工程師搞婚外情,使得周女的張姓丈夫發現後,於網路上購買衛星定位追蹤器,偷偷裝於周女機車的車頭後方,並僱用調查。幾經多天後,發現到妻子常常和工程師幽會,甚至還跟從他進入某棟大樓,進而確認為工程師的住處。
某日,周女假藉有事外出,張男便立刻聯繫徵信人員趕赴小王家守候,並將兩人捉姦在床。事後,小王簽下協議書,並允諾賠償一百萬元,但沒想到,小王僅賠償三十萬元,致使張男極為憤怒,決定依通姦罪對兩人提出告訴。去年底,兩人各被判三個月有期徒刑,得以易科罰金九萬元。不過周女也不甘示弱,反控丈夫妨害秘密。
法院審理時,張男表示是為了維護婚姻才會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,不過法官認為,張男是為了長期蒐證妻子行蹤,才會做出這樣的事,因此仍判其拘役定讞,此外,小王也依侵入住宅對張男提出告訴,不久後就撤告確定。

離婚諮詢專家論述

在我國對於證據的規範中,有清楚規定哪些證據能夠充當成證據,又稱為證據能力,而證據能力意指可以當作證據的資格。倘若該項證據能夠充當成證據的話,那後續就會有證據力的問題,但至於證據能力的階級究竟為何,則得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判斷,但是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像這則案例中,張男若是將其偷偷裝設於妻子機車上的定位追蹤器,藉以當作證據交給法官的話,很可能會令法官認為是違法的行為,將其判定為不具證據力的證據,況且還令妻子有機會依妨害秘密罪向其提出告訴,不僅是無法對妻子提出告訴,甚至還令自己吃上官司。所以,離婚法律諮詢認為,你最好還是先行透過蒐證,由專業的人緣遊走於法律邊緣,幫助您找上證據,讓您不至於依法挨告,還能讓對方吃上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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