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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為一位徵信執業人員,在初入徵信業之時,會碰上什麼樣的反對與阻力,是什麼原因讓他們如此義無反顧,願意承受這些壓力,盡心地完成每一位委託人的請託;而在業務執行的時候,又會遇上什麼樣的突發狀況,又是如何巧妙地化解危機。徵信執業人員的酸甜苦辣,將一一在此呈現!
A男與妻子兩人因為住屋問題,因此決定離婚,隔年,A男提出告訴,主張當時是假離婚,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。一審判定A男敗訴,但高院認定離婚證人是代簽,因此判定離婚無效,全案可再上訴。A男表示,當初會與妻子離婚,是因為房子被劃入公園興建範圍,因為自己有房子,因此不能配住國宅,才會與妻子簽字離婚,以符合住國宅資格,但當時離婚證人並沒有親自到場,所以認為離婚無效。妻子則否定此說法,表示當初會離婚,是因為A男外遇不斷,才會簽字離婚,當年也有辦理離婚登記,符合法定條件。一審法官認為,兩人有到戶政單位登記,因此認定離婚具有法定效力,判A男敗訴;但高院傳訊離婚證人,發現其中一名證人,當時沒有親自到場見證,協議書上也不是親筆簽名,因此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,改判兩人仍有婚姻關係。
離婚證人的重要,從此案例就能明白,就算離婚證人知道雙方離婚意願,但沒有親自簽名,離婚手續還是有破綻,因此會被判定離婚無效。
在離婚的時候,離婚證人是擔任相當重要的角色,只要年紀超過法定年齡二十歲之自然人,都可以擔任離婚證人。
夫妻確定要離婚時,必須找兩位以上的離婚證人,親見親聞雙方的離婚意願,如果沒有做到,那此離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,換句話說,在簽離婚協議書時,最好是四人都在場,即將離婚的兩位,加上當證人的兩位,才能避免沒有親見親聞的爭議,否則,至少都要從雙方口中,得知願意離婚的消息,這樣才算是真正的離婚證人。
當您在擔任離婚證人時,如果只有您一位證人,又遭對方要求代表兩名證人簽名,這樣離婚程序還是不成立,若其中一方提出離婚無效訴訟,會因此被判定離婚無效,且當事人還有偽造文書的嫌疑,要幫助他人的同時,也要懂得保護自己,在作證人之前,還是先查清楚相關條例,才不用擔心吃上官司,讓他人的婚姻問題,變成你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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