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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為一位徵信執業人員,在初入徵信業之時,會碰上什麼樣的反對與阻力,是什麼原因讓他們如此義無反顧,願意承受這些壓力,盡心地完成每一位委託人的請託;而在業務執行的時候,又會遇上什麼樣的突發狀況,又是如何巧妙地化解危機。徵信執業人員的酸甜苦辣,將一一在此呈現!
一對夫妻短暫離婚一年,又隨即復合登記結婚,後來雙方再次鬧翻,女方提告要離婚,但是法律上規定,在西元兩千零八年以前,結婚是採用儀式婚,也就是兩人結婚的時候,得在公開的場合,且有兩位證人以上證明兩人確實有結婚的意願,才得以證明兩人在法律上已經具有合法夫妻關係,但由於兩人再婚時,並沒有公開宴客也沒有證人,並不符合當年結婚要件,因此判定婚姻無效。
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,雖然十二年的婚姻沒有效益,但女方也曾經為了兩人的生活而共同努力著,因此還是有權取得剩餘的財產,所以最終依法判定男方得拿出一半財產給女方,全案仍可上訴。
為什麼每件事情都要有證人在場?連常見的結婚、離婚也需要?在法律上之所以規定要擁有證人的存在,是為了在糾紛出現時,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,透過證人的證詞,能有效幫助法官對於案件的理解,便依適合兩人的方式做出合理判決,相對的結婚與離婚也是一樣,若兩人忽略了相關細節,都會影響到後續判決結果。
許多人都認為結婚與離婚證人不重要,只要雙方簽訂,到戶政單位辦理就算完事,雙方感情出問題時,其中一方只要提出證人沒親耳聽聞,都會讓原先辦理好的結婚與離婚無效,所以證人在婚姻問題中也是佔有一席地位,且在簽訂時都是要讓證人親耳聽聞,兩人的意願,並當場在證人欄簽下姓名,才能保障兩人的權益,由此可見,結婚證人以及離婚證人的重要性,遠遠勝過了彼此間想要離婚及結婚的意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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