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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5-13

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上路前,老闆、主管與人資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

職場霸凌過去常被說成是「公司內部管理問題」、「主管比較嚴格」、「同事之間相處不來」,很多勞工即使長期承受羞辱、孤立、威脅、言語攻擊或不合理工作安排,也不一定知道該往哪裡申訴。有人怕丟掉工作,有人怕被貼上難相處的標籤,也有人明明身心已經受到影響,卻只能用「忍一下就過去了」說服自己。但近年一連串職場事件讓社會開始重新思考:一個人上班,不應該只是避免職業災害,也應該避免在心理與尊嚴上被長期傷害。職場霸凌不再只是道德問題,而逐漸被放進法制框架裡討論,對企業主、主管、人資與一般勞工來說,都代表職場文化即將進入更明確的責任時代。
 

勞動部指出,立法院在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這次修法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,核心包含「工安預防全面化」及「職場霸凌法制化」。其中職場霸凌防治專章,明定職場霸凌定義,也要求雇主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、規範並公開揭示,並強化內部申訴、調查、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利益迴避規定。 這代表未來企業不能再用「員工自己去溝通」、「主管帶人風格比較強」來模糊處理,而是必須建立制度、留下紀錄,並在事件發生時採取具體處置。
 

依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所列新修正條文,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,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,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受危害;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條文也規定,1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,30人以上則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。 這段定義很重要,因為它讓職場霸凌不再只是「我覺得被欺負」或「公司覺得沒事」的主觀判斷,而是要看行為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、是否超出合理業務範圍、是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。
 

不過,也不是所有職場不愉快都會直接構成職場霸凌。主管合理分派工作、要求改善績效、提醒工作錯誤,原則上仍屬管理權的一部分;真正可能出問題的,是管理行為已經超過必要範圍,變成公開羞辱、反覆貶低、刻意孤立、不給工作資源、安排明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,或用權勢讓員工長期處在恐懼與壓力之下。勞動部條文立法理由也說明,判斷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應依社會通念,視行為與工作是否有關聯與合理性,並綜合評估行為樣態、次數、頻率、受侵害權利與行為人動機目的。 換句話說,職場霸凌不是單看一句話、一封信或一次衝突,而是要看整體脈絡。
 

對雇主而言,新制最大的改變,是「知道了就要處理」。勞動部在2026年4月預告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》及相關申訴處理辦法草案,明確指出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防治措施,並在知悉霸凌事件時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處置;草案也規劃申訴受理、調查小組組成、調查程序及期限、協調機制、利益迴避、調查決定、申復機制及救濟管道等內容。 這代表公司一旦收到申訴,不能只是私下叫雙方握手言和,也不能把申訴人調走就算結案,更不能因為被申訴者是高階主管、業績主力或老闆親信,就選擇冷處理。
 

在過去實務中,許多職場霸凌案件最困難的地方,就是申訴管道本身不被信任。員工向主管反映,主管可能就是霸凌者;向人資反映,人資又可能被認為站在公司立場;向老闆反映,老闆可能覺得事情鬧大會影響公司形象。這也是為什麼新制特別重視調查程序、利益迴避與外部申訴機制。勞動部表示,若勞工遭受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,新法明定勞工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,草案也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的調查期限、方式、調查成員組成與調查報告內容,並要求當事人及相關單位配合調查,被申訴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 這對小公司、家族企業或權力高度集中的組織尤其重要,因為最高負責人若就是問題來源,內部申訴往往很難真正發揮效果。
 

對勞工來說,遇到疑似職場霸凌時,最重要的是不要只留下情緒,而要留下紀錄。可以保存的資料包括工作訊息、電子郵件、會議紀錄、錄音、工作指派內容、績效評核資料、排班紀錄、被孤立或被排除工作資訊的證據、醫療或心理諮商紀錄,以及同事可協助說明的事實。若是長期言語羞辱或公開貶低,也應盡量記錄時間、地點、在場人、內容與後續影響。這些資料不是為了把職場變成互相蒐證的戰場,而是在事情真的嚴重到需要申訴、調查或法律救濟時,讓事實能被還原,而不是只剩下「各說各話」。
 

職場霸凌也不一定只發生在辦公室裡。勞動部條文立法理由說明,勞動場所不只限於事業單位內部,若勞工被指派到其他場所執行職務,或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,也可能屬於勞動場所;而事業單位人員可能包含雇主、各級主管、受僱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,例如派遣勞工等。 因此,在遠距工作、通訊軟體、群組訊息、線上會議中反覆羞辱、排擠或威脅,也不能簡單說成「只是網路對話」,仍可能被納入職場環境的一部分來判斷。
 

從企業治理角度來看,職場霸凌防治不是只做一份公告貼在牆上。職安署既有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就已提醒,雇主應建立安全、尊嚴、無歧視、互相尊重及包容、機會均等的職場文化,並針對疑似事件建立標準處置流程,明定申訴或通報管道、後續處理與保護機制。指引也建議雇主指定專責部門或人員統籌規劃,安排教育訓練,建立事件處理程序,並對申訴人與相關人員提供保護、安置、追蹤及輔導。 未來企業若只是被動等員工出事才補救,風險會越來越高;真正有效的作法,是事前建立制度、事中即時處理、事後檢討改善。
 

職場霸凌新制的意義,不是鼓勵員工動不動就告公司,也不是讓主管從此不敢管理,而是重新劃出一條界線:管理可以嚴格,但不能羞辱;要求可以明確,但不能濫用權力;績效可以檢討,但不能以孤立、威脅、冷落或人格貶低來達成目的。對勞工來說,這是一個更清楚的保護框架;對企業來說,這是一項必須落實的法遵責任。未來公司文化好不好,不只是看福利多不多、薪水高不高,也要看當員工被不當對待時,公司是否願意面對、調查並修正。職場不是忍耐霸凌的地方,而應該是讓人能安全工作、合理溝通、保有尊嚴的地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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