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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5-22

挽回感情不成 誹謗、恐嚇樣樣來

一名周姓女子與一名已婚的廖姓男子分手後,心有不甘,陸續發簡訊給廖男「找人去睡你女兒和老婆」等簡訊,還懷疑廖男的保母是情敵,用假的法院文書製造保母的負面形象。台中地院昨依恐嚇、誹謗等罪判周女拘役一百二十日,偽造文書部分,判刑一年一月。
 
周女是已婚廖男的小三,兩人於二○一二年九月間開始交往,進而同居至二○一三年二月分手後,雙方仍藕斷絲連,繼續往來到同年五月,不歡而散。
周女事後心有不甘,除發簡訊恐嚇廖男,向廖男的友人散布廖男始亂終棄的言論,還監視廖男行動,發現照顧廖男外孫的黃姓保母也在廖男工廠工作,懷疑是廖男新的外遇對象,因此偽造遭黃女騷擾法院民事損害賠償筆錄,並給廖男看,希望破壞黃女在廖男心中的形象,廖男憤而提告。

周女到庭坦承偽造文書,但是否認誹謗、恐嚇犯行,辯稱所作所為都是希望廖男能夠多愛她一點。廖男對於周女一再以簡訊騷擾他並危及家人,感到不安和困擾,希望法官依法判刑。

 

法律解析

案件中的周女因為和廖男分手後,心有不滿,散佈帶有恐嚇意味的簡訊內容給廖男,甚至偽造法院文書誹謗廖男外孫的保母,這些行為不但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【誹謗罪】和刑法第二百十一條【偽造變造公文書罪】外,也讓自己背滿一身的負面評語,建議您,不要因為感情事情,而冒險犯法,不但挽回不了感情,還讓自己背負一身罪則。
 

法條小知識

※刑法第三百一十條【誹謗罪】: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※刑法第二百十一條【偽造變造公文書罪】: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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