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市一名國二女學生不滿媽媽管太嚴,去年底負氣離家出走,與黃姓男友人同住許姓男子家中,少女不僅與兩名男子同睡一張床,隔天還利用許男外出機會,和黃男偷嘗禁果,少女事後被母親尋獲,坦承已非處女之身,母親氣炸,憤而對黃男提告。由於黃男坦承知道少女未成年,台北地檢署昨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,將黃男起訴。
檢方調查,現年十六歲的少女,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,少女透過朋友認識黃男後,常向黃男傾訴心事,正值青春期的她,因不滿晚回家常被母親叨念,還被禁止外出過夜。去年十二月與母親大吵後,決定離家出走,但擔心無處可去,打電話請黃男幫她想辦法。
少女按照黃男指示,當晚先裝睡,待母親進房準備就寢,再偷偷離家與黃男會合,黃男帶著少女到北市文山區許姓友人的套房暫住,兩男一女擠在同一張床上,相安無事度過一晚;隔天許男外出後,黃男利用與少女獨處機會,先與少女親吻、擁抱,見少女沒有抗拒,兩人就這樣發生性關係。
事實上少女母親當晚回房睡覺後,越想越不妥,稍晚就折返少女房間,想與女兒溝通化解爭執,沒想到不見女兒蹤影,又發現女兒鞋子不在鞋櫃內,驚覺女兒離家出走,趕緊開電腦查看女兒臉書,再透過女兒好友幫忙,約出少女和黃男,但少女母親得知女兒童貞被黃男奪走,氣得對黃男提告。
檢察官開庭時,黃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,也知道少女未滿十六歲。由於少女證稱,與黃男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,檢察官因而依與未成年少女
性交罪,起訴黃男。
法律解析
刑法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的性行為,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,都被認定是有罪的,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,在判斷「要不要」、「要和誰」及「可不可以」發生「性」關係時,往往無法審慎、正確地作出決定,法律為了保護對於性認知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之用,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,都是違反刑法「準
強制性侵害罪」。
案件中的少女不滿家人管教嚴格,私自離家與黃男會面至許姓友人住處,兩人又趁許姓友人外出時發生性行為,發生期間少女的年齡正好在十五歲,依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,因為黃男與未滿十六歲之少女性交,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