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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婦女因家暴離婚,喪失女兒監護權,年幼女兒在父親監護期間,只要父親心情不好就被家暴,最後由媽媽出面力爭監護權,母女才相聚,相依為命,10多年間,前夫另娶,從未探望過女兒,也未給過扶養費,婦女為了讓女兒忘記不愉快的過去,因而代女兒聲請改從母性,女兒也出面作證「除了家暴,對生父幾乎沒印象」,最後法官認定男子未對女兒付出關心,也未盡保護教養責任,且女兒已有獨立思考和表達意願的能力,因此尊重她的意願,裁准她改從母姓。
法律解析
民法第1059條規定:子女已成年者,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但要注意如是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,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,為子女 之利益,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 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 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 三、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。 四、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。應屬有理。 其中最特別的是,當認領時子女姓氏與單獨監護之父母不同時,則可以聲請改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