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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
悲慘少女遭父性侵 姑丈也想染指
一名13歲少女遭父親性侵後(已入獄服刑),與弟弟一起被安置在姑丈家。日前,姑丈利用老婆不在家與少女弟弟出外買晚餐空檔,趁少女在寫功課時,對其伸出鹹豬手摸胸,少女喝斥走開並用手肘撞擊自衛,姑丈不為所動,繼續摸了3分鐘,還邀她一起洗澡遭拒,一怒之下將少女抱起丟在床上,整個人壓在少女身上。
剛好,少女的阿姨打電話給她,姑丈被鈴聲嚇到退到房內門旁,少女藉故拖延通話時間,不久,弟弟回到住處,姑丈才作罷離去。學校的老師察覺少女在聯絡簿上透露些許不安,追問才查出。
姑丈被檢方起訴,坦承曾進入小芬房間,但否認強制猥褻犯行。法官認為,對事發過程、猥褻情節,少女描述具體明確,應非杜撰之詞,調閱手機通聯紀錄,案發時,確實有人打電話給她,成了關鍵事證,因此,採信少女說法,並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,判少女的姑丈3年徒刑;而兩姊弟也已被帶往其他親屬家安置。
法律解析
何謂強制猥褻罪?
刑法第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少女的姑丈對被害人伸手摸胸3分鐘的行為觸犯了強制猥褻罪,因被害人未成年,屬加重強制猥褻罪,在227條 第2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邀同洗鴛鴦浴被拒,怒將被害者丟床上,並整個人壓在被害人身上,並未觸犯強制性侵罪,因此法官依對未成年人為猥褻罪判處3年徒刑。
補充條款:
刑法 第224條 之1 加重強制猥褻罪
犯強制猥褻罪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一、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
二、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。
三、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。
四、以藥劑犯之者。
五、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。
六、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。
七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
八、攜帶兇器犯之者。